撕毁欠条的后果是什么?
时间:2023-07-02 19:20:19 402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欠条的数额达到五千元的,触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撕毁欠条涉嫌触犯故意破坏财产罪,可以依法要求追究该人的刑事责任。一般而言,作为债权人应妥善保管好欠条,一旦发生类似情况,应立即报警。一经查实,行为人将受到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当时有及时报警,有警方的相关记录,并且有一份欠条复印件或者能够还原被撕毁的欠条,即使对方不构成犯罪,也可以起诉追偿。

几张欠条引发的官司欠条该怎么写?

在纷繁的生意往来中,打欠条是常用的一种手段;一旦发生经济纠纷,欠条往往是最有力的证据。

但海宁法院最近审理的两件案子,债主手中的欠条非但未成为主张债权的有力武器,还给债主惹来了麻烦;而海盐法院受理的两件案子,因为欠条写得粗心大意,债主讨要借款时十分周折,甚至因为写错还款时间,不得不做好钱打水漂的心理准备。

我们在借钱、还钱时要注意些什么怎样写欠条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看了下面四件案子,或许你会有所启发。

【案件一】

自作聪明添俩1

结果损失2000元

早在今年6月,汪先生就向海宁法院起诉称,何某与章某曾向他借款3万元,并约定借期至2011年12月17日止,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期限届满后,我曾多次催讨,他们至今未还,无奈之下,只好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8100元。

当时,汪先生还向法院递交了欠条的复印件。复印件表明,该欠条签于2011年11月18日,但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7日止。签订日期怎么会比借款期限晚法官带着疑问询问汪先生。汪先生说,借款时间应以11月18日为准。

此案开庭审理时,汪先生向法院递交了原件,但原件和之前的复印件不同。在原件中,借款期限变成了从2011年11月18日至2011年12月17日。对此,汪先生的解释是,借款期限应该是从11月开始的,可能是被告何某书写欠条时出现错误,当时他也没有发现,直到法官询问后他才获悉原情,于是,他就在借条原件的借款期限上加了两个1。

一般人不大会把11月错写成1月,也不大可能将12月写成2月。法官再次查看原件时,发现新加的两个1,与借条原件的数字书写方式稍有不同。

案件有些蹊跷,法官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并口头告知汪先生伪造证据的相应法律后果。

最终,汪先生承认,实际借款期限为2011年1月18日至2011年2月17日止。起诉前,他发现诉讼时效已经届满,担心被告用诉讼时效来进行抗辩,所以才篡改了借条。

对于汪先生的行为,法庭进行了口头告诫,并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本案情节及造成的后果,对汪先生处以2000元的罚款。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民间借款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以保护;本案两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自行放弃抗辩的权利,因此依法支持了汪先生的诉讼请求。

【案件二】

保留一手持原件

欺诈取证不认可

杭州一家钢铁厂向海宁法院起诉称,海宁人黄某曾向该公司购买了价值5.4万元的钢钉,去年9月23日,他(黄某)给我们公司出具了欠条,但他支付了2.6万元货款后,剩余的却拒不支付。

于是,钢铁厂将黄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某支付剩余的货款2.8万元。

海宁法院庭审此案时,黄某告诉法官,本案的货款是他和朋友合伙办厂的时候欠下的,还款时我曾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我支付一半货款,剩下的货款与我无关,我才出具了本案的欠条。

原告提供的欠条,很清楚地写着:兹由黄某因在海盐办厂,二人合办,共欠钢铁厂货款5.4万元,由黄某付款2.7万元,付清2.7万元以后和黄某没关系了。

黄某说,2013年6月,他向原告支付了2.6万元货款,自己也拿回了欠条,却没想到,当时拿回的欠条竟然只是复印件,原告手里还攥着欠条的原件。原告称,之所以当时把欠条的复印件伪造成原件交给黄某,是因为担心己方无法主张剩余的2.7万元债权。

法院审理此案后,一审判决被告黄某支付原告货款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原告虽没有在被告出具的欠条中署名或盖章,但原告接受了欠条,并依据这张欠条向被告黄某主张权利,因此可以推定,原告已承认欠条内容,原告、被告均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行使权利或履行义务。

原告违背欠条约定,要求被告承担全部债务有违诚信,同时,原告将欠条复印件伪造成原件归还给被告已构成欺诈,法院可以视为原告已将本案欠条原件返还给被告。法官提醒各当事人,民事诉讼举证应合法取证,通过欺诈方式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件三】

徐小明是徐明吗

小周是一名80后的小老板,独自经营一家缝纫机配件厂。今年6月,小周与徐明签订了总额为40200元的电脑平车缝纫机的买卖合同。但是徐明在履行部分义务之后,剩余的10200元迟迟不肯支付。几次协商不成,小周便一纸诉状将徐明告到了法院。

海盐法院受理该案后,法官认真查阅了证据,发现送货单和欠条中的被告签名为徐小明,而非诉状中的徐明。而徐明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信息中并未发现徐明有曾用名徐小明,这就意味着小周的证据明显存在瑕疵。

而徐明虽承认与小周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却不肯承认徐小明是其签名。经过法官一番劝说,徐明意识到为这1万块钱毁了信誉不太值,便坦言:小明是我的小名,认识我的人都这么叫我,但是我身份证上的名字是徐明,剩下的钱我会尽快还的。希望小周多多谅解,我们接下来继续合作。

【案件四】

时间写错只能撤诉

俞某和海盐县的马某是好朋友。2012年2月19日,马某因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俞某借款2万元,并约定2013年2月19日归还。可是,过了还款日期,马某还是没有要还钱的意思。我都催讨了好多次了,可他还是不肯还。无奈之下,俞某决定把这位昔日的好友告上法庭。

海盐法院立案后,法官发现这张欠条上注明的借款时间和还款时间居然都是2011年2月19日,与起诉状上的内容不相符。当法官询问此事时,俞某才恍然大悟:当时没有仔细看啊,没有发现马某在欠条上写的还款时间是2011年2月19日,应该是2013年2月19日才对啊,这可怎么办

法官说,如果俞某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只能自行撤诉或者法院依法驳回他的起诉。事已至此,俞某只能抱着寻找到新证据或者马某回心转意的一线希望,才能拿回自己的2万元辛苦钱。

最终,俞某选择向法院申请撤诉。

写欠条也有学问

在规范书写欠条方面,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建议:签订借款合同时,应确保借款用途合法,并写清借贷双方的全名、真名。尽量不使用歧义句,明确借款利息。还款时要让借款人出具收据或者收回欠条。

王律师举了个例子:

借条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王某(身份证号:330424*****)以现金出借的300000元(人民币叁拾万元整),借期六个月,月利率7%。(仟分之七),贰零壹叁年柒月捌日到期时本息一并还清,愿按月利率10%。(仟分之拾)计支付逾期利息,立此为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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