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与张某都是生意人,王某经常给张某送货,张某也不定期地与付款,至2013年10月张某尚欠王某90万元货款。经反复协商,于2013年11月20日下午5时张某打电话叫王某到他家先拿五万元,王某接电话后至张某家二楼客厅,亲笔写下今收到张某货款五万元整,余款至2014年6月底前付清可以少付六万元。但是,收条未署名和标明收款年月日。2014年4月王某起诉张某尽快归还90万元,张某抗辩5万元已经归还,并且还款时间未到,现在要付款的话只需付79万元(85万减6万),而不是90万元。
王某(原告)的证据是2013年10月的对账单,证明张某欠款90万元;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金某是2013年11月20日原告未收款的目击者。张某(被告)提交的证据是一张撕破的收条,证明原告已收取5万元,尚需在20014年6月底之前支付79万元。
庭审中,原告认为收条撕破的原因原告所述是事实,并且有证人证明当时原告未拿到货款,同时,收条形式上不完整,没有收款人签字和日期,不具有证明力。
被告认为,收条撕破的原因被告所述是事实,虽然收条形式上有缺陷,但原告不否认是他亲自所写,故具有证明力。
被撕毁的欠条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日常经验法则,法院认为原告的说法更为可信,故判决被告应还款90万元。
被告提出上诉,同时在举证期限内递交了对一审证人的录音,证明原告的证人自认当天并不在现场,一审系假证言;书证证明,证人与原告是合作伙伴,有利害关系的;移动通讯清单,证明当天下午5点前被告打电话给原告,6点之后(在原告离开被告家之后)被告打电话给原告,告知收条收款人未签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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