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同地区村委会可以拨付的征地补偿金比例不同。一般由村委会通过法定程序确定。有的地区征地补偿比例不足30%。二是相关法律法规。广东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各项补偿费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第六条依法应当向集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集体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和生产,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劳动力的就业,也可以部分用于农民的生活补助和公益服务失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集体所有土地征用使用各种补偿费和收入分配办法,必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第十六条土地补偿金归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被征地农民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支付不低于70%的土地补偿金。
安置补助用于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下的生活补助和被征地农民16周岁以上的社会保障。土地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属于所有者。《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修订)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向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支付。但是,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将其他同数量、同质量的土地调整为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被征收的私人土地的,应当向被征收的农民支付不低于土地补偿费70%的补偿费;集体土地管理单位未调整的土地补偿费适用于发展生产和解决农民生计的条件,经被征地农民同意后,可以统一安排土地使用。其他土地质量、数量不相等的,由集体土地管理单位与被征地农民协商确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比例。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由被征地农民生产发展、富余劳动力安排和生活补贴专户管理。土地补偿费的使用管理办法,由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表决决定,每半年至少公布一次收支情况,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占用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土地补偿费。4《山西省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82号)第十二条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消征收的组织制度上,征地补偿费的80%分配给被征地农民;剩余的20%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后,平分给依法有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土地补偿费按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农民,剩余部分交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第十三条已批给户的部分土地被征收或者征用的,应当按照不低于80%的比例向被征收户缴纳土地补偿费,剩余的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认权利的土地被征收后,在确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时,应当向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剩下的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十四条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苗木补偿费应当全额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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