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规定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1)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
(2)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3)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三条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本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一、请求专利复审的期限
(一)在收到专利局作出的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二)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后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如果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则允许恢复,且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不予恢复。
(三)提出复审请求的期限不符合上述规定、但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提出恢复权利请求的,可对上述两请求合并处理;该恢复权利请求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恢复权利的规定的,复审请求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该有关规定的,复审请求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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