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有什么规定
时间:2023-03-31 18:03:14 44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规定如下:

(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2)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的,应当提交复审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还应当附具有关证据。

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复审请求人并说明理由。

复审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复审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未提出。

一、关于提交复审请求的具体步骤

1、向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复审请求书》

《复审请求书》一式两份,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复审的理由只能针对专利局驳回专利申请或者撤销、维持专利权的决定所涉及的事项,不得提出其他无关的理由和证明材料,否则不予受理。

2、复审委员会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将受理的复审请求书转交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原审查部门进行审查。原审查部门根据复审请求人的请求,同意撤销原决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据此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复审请求人。

原审查部门不同意撤销原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认为原驳回决定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或者认为经过修改的专利申请文件消除了原驳回决定指出的缺陷的,应当撤销原驳回决定,由原审查部门继续进行审查程序。

专利复审委员会进行复审后,认为复审请求不符合专利法和专利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下发复审通知书,通知复审请求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期满未答复的,该复审请求视为撤回。

3、请求人陈述意见

申请人对复审通知书提到的问题进行意见陈述,即反辩审查员的意见,为自己的专利辩论,消除审查员所说的问题点。

4、复审委员会做出复审决定

经陈述意见或者进行修改后,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仍不符合专利法和本法细则有关规定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驳回决定的复审决定,若认为符合,撤销原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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