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者具有以下区别:
(一)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发放依据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职工在终止劳动合同时,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是依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作出的;而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除时,企业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规章《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给职工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二)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性质不同:前者具有补偿的性质;后者具有补助的性质。
(三)适用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条件不同: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条件是劳动合同的解除;而生活补助费的适用条件是劳动合同期满双方都不再续订。
(四)经济补偿金和生活补助费的标准不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按照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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