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纠纷仲裁与诉讼的关系是劳动争议诉讼应当严格执行仲裁前置制度,人民法院在运用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在某些环节上,应当以劳动争议程序规范在诉讼阶段的特殊规定,来影响和改变某些民事诉讼程序原有的规范。
仲裁和诉讼的区别
一是管辖权的取得不同。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只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受理后,另一方必须应诉;而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则必须要有仲裁协议,即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纠纷发生前、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二是审理者的产生方式不同。诉讼案件的审判庭由法院指定,不能由当事人选择;而仲裁案件,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仲裁委员会、约定仲裁庭的组成人数外,当事人有权选定仲裁员。
三是开庭审理的原则不同。法院开庭审理一般公开进行,只有某些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审理案件一般不公开进行,以有利于保守当事人之间的商业秘密和维护其商业信誉。
由于我国的仲裁制度采取的是一裁终局制,只要裁决结果是有效的,那么当事人对于裁决不能提起诉讼,也不能申请再次仲裁。裁制度不存在着由上级仲裁委员会,针对同一件劳动争议案件重新进行审理,劳动仲裁不同于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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