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龙湖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时间:2023-05-08 17:57:01 23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办理条件

1.本行政许可适用于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已经注册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2)行医规范、职业道德考核合格;(3)完成年度培训,考试合格。

二、办理材料

申请人如实填写资料。

原已注册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由拟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按统一格式出具

验原件,交复印件。

验原件,交复印件。

需经局年度组织考核合格

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

近期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4张,其中贴审核表2张,体检表1张,另1张贴在身份证复印件右上角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汕头龙湖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2.受理

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妇股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作出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医政股窗口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妇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无法当场更正的,一次性告知并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3.审查配合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作出审查决定。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获取办理结果

作出决定后,在2个工作日之内,申请人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基妇股领取《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5.监督检查配合

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被许可人应根据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的要求做好监督检查准备。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汕头市大北山路翰苑大楼607室

五、办理时限

5(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汕头市龙湖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需要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设立依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第九条,第十条;(2003年)

2003年国务院令第386号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

2.不予许可的情形: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二条乡村医生执业须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农村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活动。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医疗、预防、保健活动。

执业地点是指乡村医生执业的预防、保健、医疗机构及其登记注册的地址。

凡是农村地区“撤村改居”后的原村医疗卫生机构和相关卫生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在办妥手续后15天内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报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广东省卫生厅乡村医生注册管理试行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执业注册、再注册、变更注册、被注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14年)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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