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方法汇总
时间:2023-03-06 17:10:12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对于劳动合同跨越2008年1月1日的,经济补偿金涉及到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分段计算,以及新旧法律的封顶限制问题,使得经济补偿金的计算问题远比想象的那么简单。而上海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号)第二十一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分段计算精神进行了细化,基本上理清了分段计算的问题。在当前经济补偿金计算混乱的情况下,本文认为上海的规定对全国具有很好的参考价值。

(1)《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3)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平均工资计算方法:以上提到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总结一下,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分段计算及封顶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五种:

a、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且都未遇到年限封顶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未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需搬迁到外省市,B作为生产部的一员,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经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与B的劳动关系,B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4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B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B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按实际工龄计算。B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按18个月计算。B的月工资为4000元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B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4000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B的经济补偿金为:4000×19.5=78000元。

b、在《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年限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不超过12个月+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与以前规定都遇到封顶,且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超过了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C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的老员工,自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经公司与其协商双方达成一致,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

案例中,经协商一致,该服装有限公司解除了与C的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C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受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实际工龄超过12年,按12年计算。C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2个月计算。另C的月工资为10000元高于于上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9876元,所以C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9876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C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2+9876×1.5=134814元。

c、在《劳动合同法》未遇到封顶、以前规定遇到封顶,且新旧法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不超过12月+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劳动合同法》实行按照经济补偿基数封顶限制原则,不以法定情形实行封顶限制为原则,故本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下列两种情况①协商一致解除、②不能胜任解除。

【案例】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经济补偿金的计算:8000元×【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0.8万元

d、在《劳动合同法》遇到封顶、以前规定未遇到封顶,且新旧律都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公式为:

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这种情况主要有本人平均工资未超过上年度当地颁布的平均工资的三倍且符合以下几种情况: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②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③依破产法重整、生产经营严重困难。

【案例】D也是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的员工,不愿意去外省市工作,又不愿意变换工作,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该公司于2009年3月解除了与D的劳动关系,D于1990年进入公司,月工资10000元。

案例中,该服装有限公司因客观情况变化与D解除劳动关系,均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后规定中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D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不受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的限制。D于1990年进入公司至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有18年工龄,应按18个月计算。D的月工资10000元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3292×3=9876),受3倍和12年封顶的限制,但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应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经济补偿的基数不受三倍的限制,仍旧按10000元计算。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D的经济补偿金为:10000×18+9876×1.5=194814元。

e、在《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

低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本人平均工资×2008.1.1后的本单位工作年限

高收入者的全部经济补偿金=三倍平均工资×2008.1.1后的不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单位解雇性终止合同、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以及新法下的部分劳动者推定解雇情形(未提供约定的劳动保护和条件、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规章制度违法损害劳动者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趁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

劳动合同跨越2008.1.1的,出现《劳动合同法》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以前规定不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根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的精神,用人单位无需支付2008.1.1之前的本单位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

【案例】A自2007年进入上海某服装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至2009年3月期满,月工资10000元,合同期满后公司未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了劳动关系。

案例中A属于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按照《劳动合同法》施行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中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计算A的经济补偿金年限应自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A2008年1月日后的连续工作年限为1年3个月,又因A的月工资1000高于2008年度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所以A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为9876元。该服装有限公司需支付A的经济补偿金为:9876×1.5=14814元

★在本单位工作不到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经济补偿金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同意终止的,经济补偿金也只发放08年以后的工作年限。

在本单位工作已满十年,最后一次合同到期,劳动者不同意离职的,单位必须续签劳动合同,单位不续约的话属于违法解除或终止,适用2倍经济赔偿金的规定。

一、终止劳动合同能有多少经济补偿金?

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金计算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平均工资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实际平均工资,而不仅仅是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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