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可以主动援用诉讼时效抗辩吗
法院不可以主动缓用诉讼时效抗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
二、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
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有: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其他依法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权,如:存款,企业债券(股票),形成权,国家财产,未按时出资的补足责任等。
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
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的规定有:
1.当事人应当在一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2.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该证据必须是新的证据,二是该证据能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何谓新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当事人在再审期间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或者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
4.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n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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