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诉讼时效抗辩权本质上是义务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义务人是否行使,司法不应过多干预,这是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根本要求。当事人一方根据实体法上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诉讼中提起的诉讼时效抗辩是实体权利的抗辩,是需由当事人主张的抗辩,当事人是否主张,属于其自由处分的范畴,司法也不应过多干涉,这是民事诉讼处分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遵循上述意思自治原则和处分原则,在义务人不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不应主动援引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该规定也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相适应。
一、法院的职责、职权和义务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本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
2、受理不服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以及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再审案件。
3、接受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和交办的案件。
4、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5、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6、组织本院法官与其他法院间的司法交流活动。
7、抓好本院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本院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
8、管理本院的经费、物质装备。
9、结合审判业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10、对人民调解组织和镇、街道司法助理员进行业务指导。
11、承办其他应由本院负责的工作。
二、法官的义务
法官作为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司法人员,其根本职责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或者独任审判案件,包括审判第一审案件、第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减刑或假释案件,复核死刑案件等。此外,法官还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如将生效的裁判交付或移送执行,执行民事、行政裁判和部分刑事裁判,以及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提出司法建议,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领导书记员的工作等。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需要指出,法官履行这些义务,不限于其进行司法审判工作期间,法官在工作之外的业余时间也不应当违反这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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