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终止是否仍然有效
变更后的合同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以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自订立之日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不影响其他部分有效的,其余部分仍然有效。劳动合同的无效由方确认可以看出,无效合同的范围相对较小,变更不是合同无效的原因。变更前后应以哪些内容为准
重点是变更部分应在变更前还是变更后进行,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由于司法实践中的混乱,一些人认为变更的部分不能被双方当事人证明是正确的,因此它们只是无效的,并被视为事实劳动关系;有些人认为,因为企业没有给员工劳动合同,他们接受了工人的说法。前者过于极端,不利于有效合同原则的确立,笔者认为不宜采用。后一种方法可供参考
在法庭对质中,这一问题将与谁主张、谁提供证据密切相关。因为如果雇员就这个问题进行仲裁,作为提出索赔的一方,他必须证明单位没有给他合同。如果企业坚持双方各持有一份合同,且双方都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则很难处理
III.如何防止合同被修改
以防止合同被修改,最好的预防方法是劳动合同一式两份,企业和员工各执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制定忽视了这一问题,一些地方性法规对此进行了弥补。例如,《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九条规定:“劳动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不幸的是,同样令人遗憾的是,没有规定如果每个人都不持有一张支票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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