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备案了的合同若是发生变更,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合同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
(1)《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
(2)合同正式文本一式4份原件;
(3)合同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招标工程,应提交招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招标(发包)程序完成证明书”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核原件);
(5)非招标工程,应提交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专用章及编制单位公章的工程预算书原件,同时需提交该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复印件;
(6)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已办理备案手续的施工总承包合同复印件;
(7)建设单位同意工程分包的证明原件(劳务分包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约定分包的专业工程可不提供);
(8)分包工程承包人为外地企业的,应提交其资质证书,以及项目经理(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核原件);
(9)非招标工程,应提供分包工程承包人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复印件(核原件)。
施工合同签署之后是需要依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至于具体是需要在什么时间办理备案,需要结合实际的情形才可以判断。对于招标合同,在提出备案请求之后,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其并不满足备案的条件,则需要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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