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关于共债共签有什么规定
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共债共签新规怎么解读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的“共债共签”原则,是指所有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签名等共同意思表示确认,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即是:要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共同确认,简单说就是“要共债必须共签”,这才是“共债共签”原则,共签是共债的必要条件。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第一千零六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细细研读,根据上述条文,暂且不谈举证责任的承担,《民法典》实际上规定了以下四种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一)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共签共债”原则,即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共同债务);
(二)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三)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
(四)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
分析上述四种认定情形,如果要说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科学地概括,《民法典》就是规定了如下四个原则:
(一)“共签共债”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则: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原则:以个人名义所负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三、共债共签出台最高院新规定有哪些
新规一:只有夫妻共同签字或者事实追认的,才系夫妻共同债务
现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新规二: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内的个人名义借款,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新规三: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外的个人债务,由债权人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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