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是怎样的,操作要求是怎样的?
时间:2023-04-13 11:12:16 4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鉴定资质

现行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作了规定,但是对于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活动的鉴定机构的资质和条件未作特别规定;另一方面,当前我国有些司法鉴定机构的中立性和统一性较弱。有鉴于此,电子证据的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必须与司法鉴定的统一管理同步,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的基础上实现规范性。

对此,一方面,可以在省一级设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中心,独立于公、检、法机关,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每年接受资格审查和注册;另一方面,还应该考虑到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技术、方法有别于肉眼观察、理化分析、显微鉴别等传统的物证鉴定技术、方法,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的机构的准入规则、执业资质作出独立规定,重点对从事电子证据司法鉴定专门机构的检测、鉴别设备和软件的多样性和先进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技术职称、从业经历、司法鉴定经验等进行规制。

在我国,公、检、法等职能部门均享有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而当事人只能在对司法鉴定结论不服时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考虑到我国职权主义诉讼传统和控辩双方诉讼武装悬殊的现实,可以保留职权部门依职权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但是,为了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应当对自主启动司法鉴定的权力予以限制,如建立告知制度、完善救济程序等。其中,重要的一项是建立备鉴制度,即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保留检材,不能耗尽或销毁。

二、鉴定操作要求

1、鉴定方法选择

(1)鉴定人员应选择满足鉴定要求并适用的鉴定方法。

(2)为减少差错和风险,鉴定方法应优先选择正式颁布的标准方法。

(3)当没有国家、行业、地方正式颁布的标准方法时,应自行制定适当的鉴定方法。自行制定的鉴定方法在使用前,必须与已通过资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或检查机构认可的鉴定机构进行方法验证和专家确认。

(4)当上述方法均不适用时,应当和委托单位协商,根据鉴定要求,参照权威组织、有关科学书籍、期刊公布的方法,为其自行设计制定适用的鉴定方法。所设计的鉴定方法在使用前必须得到验证和确认,鉴定方法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以下要求:

a)确定设计开发者的职责;

b)明确鉴定方法的适用范围;

c)鉴定方法的所有步骤应遵守“4.鉴定操作原则”;

d)必须进行鉴定方法有效性的验证;

e)必须给出鉴定方法所需的记录数据及分析和表达方式。

2、鉴定操作环境

(1)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机房必须符合《电子计算机机房设计规范》(GB50174-1993)的要求。

(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操作机房应设门禁系统。

(3)进行磁盘开盘操作使用的洁净间环境应符合《国家标准—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50073-2001)的千级洁净指标。

由于对于司法鉴定结果准确性的要求非常的高,特别是在对电子数据的鉴定的时候,更是由于鉴定难度较大,所以想要进行电子数据的鉴定的话,一定是要去有电子数据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去鉴定才行,而且对于相应的鉴定的机房还需要有相应的安保措施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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