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是一种提取、保全、检验分析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也是一种审查和判断电子数据证据的专门措施。它主要包括电子数据证据内容一致性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所存储数据内容的认定、对各类电子设备或存储介质已删除数据内容的认定、加密文件数据内容的认定、计算机程序功能或系统状况的认定、电子数据证据的真伪及形成过程的认定等。作为鉴定学的一个分支,电子数据司法鉴定的法律属性首先决定了其整个活动都必须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作为一种特殊的科学技术活动,电子数据鉴定又有其具体原则的要求。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原则有哪些
(一)合法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在业务范围、鉴定程序和技术标准上的规范化和制度化。这又包括两方面内容:
1、行为合法原则:这是针对鉴定人的要求。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首先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应该做到及时鉴定,防止电子数据随时间推移而改变,我国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电子数据鉴定规则》指出电子数据“应当在十四个工作日内完成检验鉴定”;做到保证电子数据在整个鉴定程序中真实完整地保存,注意保存环境并防止人为破坏;做到对电子数据的多备份,这是客观有效鉴定电子数据的解决方案;做到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鉴定活动并为鉴定的每一个步骤拍照和记录。
2、状态合法原则:这是针对电子数据状态的要求。电子数据应该有多个备份,应该远离高磁场、高温、灰尘、积压、潮湿等,应该尽量保持与目标系统的最初状态一致或改变最小。之所以把状态合法原则单列出来,是因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只需要根据电子数据是否保持了上面所说的状态,就可以直接判定电子数据鉴定活动是否破坏了合法性原则。
(二)独立原则
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人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表达鉴定意见,根据所得实际结果作出科学判断,鉴定结果是独立意志的体现,鉴定人只服从于科学和法律。
《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九条规定,对检材进行物理检验或化学检验,要标明取材部位,并作详细记录。消耗性的检材,要注意留存,以备复核检验;检材过少无法留存的,应事先征得送检单位同意,并在委托登记表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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