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经营企业的普通清算的参考流程如下:
(一)由董事会提出解散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二)经批准后,由企业权力机构组织成立至少3人的清算委员会。
(三)清算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由企业权力机构任命。经企业权力机构同意,清算委员会可以聘请工作人员办理清算的具体事务。
(四)聘任律师全程参与清算工作,并出具适当的法律意见书。
(五)清算委员会的任务:
1、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六)根据董事会会议批准后方案,执行下列程序:
1、清收债权
2、将现有存量资产及时变现
3、支付清算费用
下列清算费用从清算财产中优先支付:管理、变卖和分配企业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在清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4、清算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职工的工资、劳动保险费;国家税款;其他债务。
5、办理国税注销登记
6、办理地税注销登记
7、办理其他原成立时审批部门的注销手续
8、分配剩余财产:
企业支付清算费用,并清偿其全部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投资者的实际出资比例分配;但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企业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清算费用未支付、企业债务未清偿以前,企业财产不得分配。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9、清算工作结束后,编制清算财务报告(报告,报表,说明书)
10、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11、聘请中介机构对清算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12、清算委员会提出清算结束报告,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报告审批机构,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13、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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