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一、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第一责任人为动物的饲养人与管理人,即动物的占有人,至于是否是饲养动物所有人,在所不问。如李某的狗暂时由张某饲养,张某在遛狗过程中狗把人咬伤,则由张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如是被主人遗弃或逃逸的动物咬伤的,也由原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如是被动物园的动物咬伤的,当然由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
二、承担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
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就是当行为人的行为致人损害时,根据何种标准和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侵权责任。也就是当狗在咬人后,用什么主观标准来确定狗主人的侵权责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致害所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这意味着,饲养人、管理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与其是否具有过错无关,只要咬伤人的,就要承担侵权责任。
但如果是在动物园观赏动物时被咬伤,则动物园承担侵权责任的归则原则为过错推定责任,即动物园不能够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推定其有过错。
三、承担侵权责任的减责、免责事由
虽然动物饲养人、管理人对动物侵权所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但也存在减则和免责事由。
对于受害人具有故意的,如主动挑逗而被动物咬伤的,饲养人、管理人可以免于赔偿;或者受害人被咬伤其存在重大过失的,可减轻赔偿责任。
但如果饲养人、管理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或者是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伤人的,则饲养人、管理人是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如被动物园动物咬伤的,如动物园能够证明尽到了管理职责的,动物园不承担侵权责任。
四、因第三人过错致使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
如果是因第三人的过错,如故意挑逗,致使饲养的动物咬伤他人的,由第三人与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该第三人请求赔偿,当饲养人、管理人对外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即第三人是终极赔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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