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权法饲养动物的责任法律解释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二、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承担原则
一般民法理论认为,动物致人损害的构成要件是:须为饲养的动物;须有动物的加害行为;须有造成他人损害的事实;须有动物加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78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促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任何动物,其本性决定了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致人损害的危险。
由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负有管束的义务,因而也就必须对动物所具有的危险性负责,保证其动物不至于造成他人损害。而一旦这种危险性造成损害,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承担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外,不能免责。对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责任承担进行特别规定的原因,在于动物具有令人难以估量的行为和因此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造成的危险。因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必须对所有由于这种动物的难以估量而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
三、饲养动物侵权责任的划分
(一)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被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二)由于第三人的过错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第三人故意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第三人(王五)故意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三)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
“由于被侵权人的过失”,是指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过失造成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减轻责任。
例如;张三到李四家,张三“过失”将李四家的锁在笼中“狗”放出后,将张三咬伤。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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