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共同共有财产如何处分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共有总是基于某种共同关系而产生。其可以是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夫妻共有财产,法律规定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只要夫妻之间没有明确的约定,法律就推定为共同共有。其也可以根据民法典律关系,例如合伙的财产,合伙期间产生的收益是合伙人共同共有的财产。
(二)共同共有是不确定份额的共有。只要共同共有关系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划分出自己的份额。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结束的时候,在对共有物进行分割的时候,才能确定各个共有人应当得到的份额。
(三)共同共有的权利的行使不分份额、完全平等,即所有共有人对整个共有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共有物的处分特别是重大处分,必须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四)共同共有人对外要承担连带责任: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附:
1、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对“共有的基础丧失”的理解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共有的基础指的是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应该有的与之相应的关系没有了,但法律上的共有关系还存在。另一种观点认为,“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共同共有解体了,共同共有关系消灭了,如夫妻离婚,遗产分割。笔者赞同后一种观点,因为这一观点符合共同共有消灭的理论。共同共有关系基于产生共同共有的共同关系的消灭而终止。产生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是共同关系,共同关系消灭,存在共同共有关系的事实基础已经不存在,共同共有关系当然就不会再继续存在了,共同共有关系必然消灭。因此,“共有的基础丧失”是指导致共同共有关系消灭的基础共同法律关系的丧失。
二、婚后共有财产的概念
婚后共有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获得的由夫妻双方共同共有的财产。对这一部分财产,夫妻双方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应当进行分割。原则上,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后共同生活中所得收益,都是夫妻婚后共有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在婚后所得的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的收益也归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夫妻双方可以另外作出约定。
三、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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