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管理相对人之间,因实现社会保险权利和履行社会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当事人的多样性,既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既有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又有医疗服务机构。
第二,社会保险争议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劳动关系终止之后,以及社会保险事务管理关系之中。
第三,社会保险争议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法定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关。以社会保险的险种为标准划分,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
(1)养老保险争议;
(2)失业保险争议;
(3)医疗保险争议;
(4)工伤保险争议;
(5)生育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既包括劳动者、用人单位、医疗服务机构等管理相对人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也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中,前者属于行政争议范畴,后者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对于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引起争议的,按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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