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合同约定不可以直接解除合同。根据现在最新的法律规定,解除合约得按照合同上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除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这样才具有法律效应,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有的银行对不平等的格式条款往往会有意识地含糊其辞,使消费者在一头雾水中签字盖章。如果将来合同发生纠纷,那么合同双方当然会对不平等格式条款的含义产生分歧,这就存在一个怎么样对这些条款进行解释的问题。所以需要消费者在签订贷款合同时一定要求银行对这些条款作出明确的解释。
约定解除合同如何行使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约定解除权是指合同一方根据合同中关于解除条件的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的权利。
只有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当事人才具有该项权利。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解除行为生效,合同解除。有些当事人可能在解除条件中附“期限”,这种期限实质上是解除合同的条件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一方必须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免除或者限制银行责任的条款,并且还要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对这些条款进行说明。也就是说,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没有提醒消费者注意这些不平等格式条款,那么这些条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一部分,也就对消费者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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