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产假后公司称工资调整拒不付全额工资法院认为———
案情回放
张女士在某文化公司工作,月薪5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8月至10月,张女士休了105天产假,某文化公司未付张女士产假期间的工资。此事经劳动仲裁委仲裁后,某文化公司不服,诉至法院,称对张女士调整过工资,要求法院判令其向张女士支付产假期间工资5250元。
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张女士支付17499.99元,驳回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23条规定,劳动者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依法享受休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工资。劳动者因产前检查和哺乳依法休假的,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某文化公司与张女士存在事实上的劳务关系,某文化公司称其对张女士进行了工资调整,未向法院提交充分证据,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法院认为其应按张女士原工资标准向其支付产假期间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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