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一问题上,当前的审判实践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只要一方当事人在涉及婚姻家庭纠纷中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对其申请应予采纳和支持。其理由主要是:首先,从当事人行使权利的角度来说,申请亲子鉴定是其权利,因为法律对此并无禁止性规定;其次,这也确是案件审理的需要,到底是不是父子(女)关系,只有通过科学的手段才能进行辩别,也即只有通过亲子鉴定,有了明确的鉴定结论,法院才能正确地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一方向法庭提出了亲子鉴定的申请,但与此同时还得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才行,在一定情况下还得经过其子女的同意才行。其理由是:首先,亲子鉴定是公民的一种人生权,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其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因此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如果没有另一方的配合,要作亲子鉴定是不可能也不现实的。其次,从证据的角度来说亲子鉴定结论也是一种证据,一方当事人有权利向法庭提供证据,但不能通过强迫另一方配合或协助来取得证据。对于亲子鉴定这一问题来说,提出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从法律上有权予以拒绝。再次,亲子鉴定涉及到很多的法律和社会问题,特别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不宜多提倡作亲子鉴定。
当事人自愿申领原则
我国强制执行法采取的是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除特殊情形外,一般以当事人申请执行为启动执行程序的必要条件。行使或放弃强制执行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领取和持有债权凭证是当事人行使强制执行请求权的特殊表现形式,执行法院不能强迫当事人受领债权凭证。因而债权凭证的具体适用必须以当事人自愿领取为基本原则。对符合条件且申请执行人拒绝申请领取债权凭证且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或者依法不能执行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作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处理。
全文773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