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通过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各自实现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变更或放弃某个或某些诉讼请求。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不能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实践证明,违背了自愿原则,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引起新的纠纷。人民法院依职进行调解与自愿原则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未请示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主张提出对案件乾地调解,或乾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协议而主动提出调解协议方案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必须以当事人接受调解为前提,以案件可能调解为条件,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的建议,仍取决于当事人主观意愿,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完全符合自原原则。合法原则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符合实体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符合程序法。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在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发生一些医疗纠纷,医疗纠纷主要是医院方面和患者之间关于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在处理这些纠纷的时候,有基本的原则需要遵循,比如说在调解时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所进行,必须合乎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实体要求。
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招商代理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是委托方和受托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就必须包括的内容:双方具体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具体的传真号码,以及法人代表的姓名。基本上招商引资的主体应是那些能够对招商引资结果承担责任,深谙市场法则和经济规律的中介咨询机构或企业。写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有利于以后倘若出现合同发生纠纷的情况,可以明确找到纠纷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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