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同样由于精神损害的无形性与不可量度性,不同个体的精神损害千差万别,各不相同,因此,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并未采取固定的、统一的计算方法,而是采取酌定赔偿的方式,由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根据个案具体情形予以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了判断赔偿数额的因素,包括: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践中,法官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受害人具体情形做出认定和判断。此外,需要厘清一点,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民法典》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抚慰金相区分,这直接导致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按照受害人收入水平计算的客观标准不再适用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因此,法官在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认定上具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了。
二、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在此需要总结的是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侵权行为侵犯的权利范围。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保护的权利客体范围是人身权和特殊条件下的财产权。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和监护权等身份权,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中将隐私也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益加以保护。
2、主观过错。过错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构成的基石,在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也具有同样的地位,所谓“无过错无责任”,即一般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要求侵权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
3、损害结果。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条件之一就是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后果一定要是“严重的”。实践中,精神损害后果的严重与否,不仅成为精神损害赔偿主张是否成立的关键,其严重程度更成为判断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标准之一。
4、因果关系。这要求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前因后果的必然联系。应当注意,在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中,因果关系具有其特殊性。这是因为精神损害具有强烈的专属性,精神损害的痛苦是因为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受害人而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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