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因订立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若对劳动仲裁不服,可以到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自吞苦果
近日,沾化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某劳动者应聘到用人单位从事销售工作,因工作岗位特殊,经常到外地出差。某劳动者自2009年2月应聘到用人单位上班,直至2009年7月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双方一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双方发生争执,依我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处理程序,首先由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该用人单位应补发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共计4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并补发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的加班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对该裁决结果不服,向沾化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称,2009年2月某劳动者应聘到单位处从事销售工作,同年7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此后,某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由对用人单位提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签订劳动合同过错在于某劳动者,某劳动者属于一线销售人员,执行特殊的考勤规定,在出差期间遇有节假日和休息日可以自行安排,不存在加班。故用人单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并驳回某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院最终判决,用人单位应支付某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及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差额。
阅读延伸:劳动纠纷/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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