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诉讼,但判断是否准许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依据。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或知道有精神病史且久治不愈的情况下,可以离婚。最高法的相关解释支持这一判断。
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判断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依据。
依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或者知道有精神病史的,婚后久治不不愈的,可以离婚。
能 否 直 接 离 婚 ? 婚 前 隐 瞒 精 神 病 或 久 治 不 愈 可 离 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的规定,婚前如果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这种情况下,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果乙方坚决要求离婚,经人民法院调解也没有办法符合可以依法准予判决离婚。因此,在遇到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夫妻时,可以准备相应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
提出离婚诉讼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判断是否准许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为依据。根据最高院的相关解释,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的,可以离婚。因此,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夫妻双方应准备相应的证据,起诉要求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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