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的租房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在平等、自愿、合法原则下签订的。
按照《民法典》规定,该租房合同是有效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均应该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作为出租人,按照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承租人是否继续续租,是合法的,也是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的。但其不得妨碍承租人正常使用房屋,不得无故干扰承租人正常经营,如带领他人来看房等行为干扰了承租人的正常经营或生活,那么作为承租人有权提出异议,并拒绝他人进入房屋。如果出租人提前收回房屋,那么是违法双方合同约定的,因为其违反了“合同意思自治原则”,是对承租人权益的侵犯。在此情况下,作为承租人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承租人来说,享有优先承租权。所谓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是指原租赁期间届满后,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依法享有的优先于他人承租房屋的权利。如果出租人没有经过承租人的允许,擅自转租,是应该向承租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的,因为其侵犯了承租人的权益。同时,房屋在出租状态时,房屋使用权归租客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人对房屋拥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房屋一旦出租,出租人也就将占有权和使用权交给了承租人。因此,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在房屋租期内,根据《公民隐私法》规定,未经承租人许可,包括房东在内的任何人均无权擅自进入,否则就侵犯了住户的使用权和隐私权。此外,租客并没有义务随时配合看房,且仅限于配合看房,不可能要求随叫随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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