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每件300元。
2、有争议金额的案件,按下列标准累加收费:
争议金额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案件,每件500元;
争议金额超过1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的部分,按3%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5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部分,按2%收费;
争议金额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1%收费。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说,公司签入职不签合同的这种做法绝对是不合法的,因为入职协议跟书面劳动合同是不一样的。不过如果您并不想因为公司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这件事情影响到当前的工作的话,那就要注意平时对于工资卡、考勤记录的这些注意保存,预防以后发生的劳动争议公司推翻劳动关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委
发布文号:新计价费[2003]511号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新劳社函字[2003]18号文收悉,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268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实际发生成本进行核算后,现将劳动部门处理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费收费标准为:仲裁申诉人为1至2人的,每人收取处理费300--400元;3人以上的,每人收取处理费100--200元;处理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3000元。
各执收单位要坚持败诉方付费的原则,严格执行《劳动合同管理和劳动争议仲裁收费管理办法》,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以往有关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以本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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