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收养,是指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便公开以养父母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一、应该如何收养小孩
收养孩子有以下几种方式:
1、通过福利院收养陌生人的孩子;
2、收养亲戚的孩子;
3、收养亲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的子女;
4、继父和继母收养继子或继女。
夫妻收养子女,不能私下进行。必须到被收养子女的亲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收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二、收养子女应具备哪些条件
收养子女应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能力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
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
4、年满30岁。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个孩子。但是,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儿童找不到生父母,不受收养人无子女、收养一人的限制。男性无配偶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相差40岁以上。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三、民法典到底承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民法典》不承认事实收养关系。事实收养是指双方以父母子女关系相待,共同生活多年,亲友、群众也认其为父母子女,但未办理公证或其他合法手续的收养。而民法典对事实收养没有作出规定,只有办理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才成立。
随着社会发展,从打击拐卖儿童违法犯罪的严峻现实考虑,规范收养行为和保障儿童权益角度出发,我国对事实收养效力的立法态度由认可走向否定。
全文65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3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