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是与用益物权相对应的他物权,指的是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债的形式发生的公民、法人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频繁;保障债尤其是合同之债的履行,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商品流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一般来说,债务人对于自己负担的债务,应当以其全部财产负履行义务,也即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为其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变卖债务人的财产,以其价金清偿债权。债权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对于同一债务人,不妨有同一内容或者不同内容的数个债权存在。对于同一债务人,可能发生负债超过其财产总额的情况,而一切债权都处于平等地位,期间并不发生顺位(次序)的问题。同一债务人的数个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都平等享有债权,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总债权时,就要依各债权人的债权额比例分配,债权人的债权就会得不到完全清偿,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债权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债务人让与财产于他人时,该部分财产即失去担保的性质,因而不能发生债务人以让与财产的行为而致损害于债权人的结果。可见,即使债务人现时有充分的财产负担债务,但债务人可随时增加债务额,又可随时让与财产于他人,债权人仍有债权得不到清偿的危险。债权人为避免这种危险,乃依靠特别担保方法保障债券。这种特别担保方法有人的担保、物上担保、金钱担保三种。人的担保就是保证、金钱担保指的就是定金。
一、担保物权的实现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于债务人所有的物或者权利之上所设定,以取得担保作用的一种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留置权和质权。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所有的特定财产或者权利,担保物权对标的物的支配并不是一种全面的支配,仅仅是对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即以担保物的交换价值来担保债务的履行,担保物权人有权以担保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担保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为提高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诉讼效率,《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特别程序(第196条、第197条),由人民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担保物权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担保物的执行程序也应当中止。担保物权人只能通过破产程序以依法实现其优先受偿权。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予以整体、概括执行的特别程序,有许多不同于普通民事执行程序的特点。
二、实现担保物权司法解释
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抵押物所得价款清偿顺序:
1、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等优先受偿。
全文1.2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