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才能实行。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把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误码认为是正当防卫是对正当防卫时间条件错误认识的主要表现。事前防卫也称为事前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进行的所谓防卫。在不法侵害尚处于预备阶段和犯意表示阶段,行为人实施的防卫属于事前防卫。事后防卫也称为事后加害,即在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后进行的所谓防卫。在实践中,下列五种情形一般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一是不法侵害已经完成,二是不法侵害人已被制服,三是不法侵害人已经自动中止了不法侵害,四是不法侵害人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五是不法侵害人已经逃离了现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造成了危害结果并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危害结果。存在以上五种情形而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事后防卫。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财产性违法犯罪的情况下,行为虽然已经既遂,但在现场还来得及挽回损失,应当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可以实行正当防卫。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不是正当防卫,而是行为人的故意加害行为,如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事前防卫怎么处理
事前防卫,又称“过早防卫”。
是指对尚未开始的不法侵害行为的实施防卫。防卫不适时的一种情况。
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因此它不是正当防卫行为。事前防卫行为造成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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