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保全面临的法律风险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债权人在收回债务的过程中,可以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前或诉讼中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面临的风险主要有:1、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财产保全解除,引起赔偿诉讼。2、保全措施不完善,财产保全落空。3、申请财产保全过期,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由于保全措施不当,判决后无法执行。二.防止财产保全风险的主要措施1、加强财产保全监视,防止债务人转移,处分财产保全。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动向,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转移是否被检查、没收的财产。债务人有转移、隐瞒、出售、破坏财产等行为,应立即向人民法院反映情况,积极采取停止措施,改变保全措施,防止目标物失控,事件难以执行。2、合理确定申请财产保全范围。债权人应通过多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扩大财产保全选择面,根据诉讼请求范围和事件实际,尽量选择比较稳定的物品进行保全,达到财产保全的效果,确保将来判决的有效执行。
防范债权保全风险的方法有哪些?
防范债权保全风险的方法如下:
1、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的走势,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或可能转移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2、债权人应当通过各种渠道掌握债务人的财产状况;
3、通过人民法院加强对债务人财产的调查核实,防止债务人欺诈、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确保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能够达到保全效果,顺利实现法院未来裁决的实体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保全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或为其他行为致使其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及债权的实现时,法律允许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债务人的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一定的权利,以排除对债权的危害,保障债权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六条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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