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马小姐前年6月进入横岗一公司,试用期满后公司没找我签劳动合同,他们说公司有规定每年4月统一签,到去年4月1日公司才通知叫我签合同,但是合同上的生效日期是2009年4月1日-2010年3月31日止。现在公司又发通知签下次合同,因为一些争议,所以准备终止合同不再续签。请问现在能否要求公司把2008年6月1日-2009年3月31日这段时间没签劳动合同的10个月按劳动法规定的2倍补给我?
案例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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