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试行)》)颁布20年来的首次修订。新破产法改变了《破产法(试行)》条文过于简单,可操作性差的局面。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统一我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在债权人和债权,将不能清偿的劳动债权纳入到社会保障机制中,排除劳动债权和别除权在破产法上的对决,以此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诚信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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