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制定前后经历了近二十年的时间,期间,中国经济由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到现在的逐步成熟和完善,立法者结合了中国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的脉络和趋势,并借鉴了外国破产法的一些理念和立法技术,虽说存在诸如第一百一十三条对有担保财产和无担保财产的债务清偿上未作具体区分等立法缺憾,而这些缺憾也必将给今后的破产司法实践造成困扰,但总体来说,这部破产法仍不失为一部具有较高操作性的法律规范。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破产制度尤其是破产财产的清偿制度,笔者以为应该在现有的《破产法》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通过立法程序形成《破产法》修正案,从而进一步制定有关破产财产清偿方面的制度;
2、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通过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方式,细化《破产法》的具体操作规则;
3、搞好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修改工作,使市场主体法、市场交易法和市场退出法真正实现配套衔接,避免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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