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是指对这种信用干系的特殊调节制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原则,以满足债权人公正分配的要求。在满足债权人要求的同时,我们发现,破产的提起,一般发生在企业“无力偿债”(insolvent),为防止企业债务不断扩大的情况之下。这样,在具体审理破产案件的时候,法院往往面临两大难题:
1、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
2、债务人个别任意清偿行为的效力问题。从实质上来看,这两个问题均涉及到在破产过程中对破产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是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急待解决的问题。以下,笔者将对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论述。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的产生原因及对策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的过程中,最大的问题就是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下。企业破产以后,破产财产变现后,出去破产费用剩余财产难以偿还破产债权,是债权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在四川省轻机自行车厂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仅能用于支付[破产费用,至于破产债权根本无法清偿。而造成这个结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1、从我国现阶段破产企业的具体情况来看,大多数都是国有企业且财务管理相当混乱。由于`在现有的法律实践中,对于破产企业经营者的责任难以进行追究,而且对“内部人控制”问题,即国有企业经营者利用现代企业治理结构来损公肥私,导致企业破产的问题,现在还没有一个较好的防止与处理方法。2、破产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收不回来或根本无法回收。
3、在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拍卖时,难以实现财产的全部变现,致使破产债券人的债权难以得到保证,国有资产在其中也流失严重。从成华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来看,我们能很清楚地发现以上问题。首先是某机械厂的破产案件中,在进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发现企业有某些关键帐册不知所踪,同时在核对帐目时发现缺少大量的原始凭证。一些手收支帐目的记录极不规范,资产负债表上有明显的人为作假的迹象。其次,是“四川省轻工业第一供销总公司”的破产案件中,在企业提起破产申请之时,其资产负债率已经高达890%左右,经营情况已经严重恶化。在对四川省轻工业第一供销总公司的债权进行追偿的时候,清算组发现四川省轻工业第一供销总公司有大量的到期债权由于找不到债务人或已超过诉讼时效而无法实现。经过仔细审查,我们发现,四川省轻工业第一供销总公司在发放借款或者赊销的时候,并没有对债务人的实际偿还能力进行细致的审查,致使在多笔到期债权中,仅有几笔能追回,使国有资产流失严重。由于企业负债严重,而且到期债权难以追回,因此在破产过程中,企业的破产财产仅能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再次,某些债务人向四川省轻工业第一供销总公司清偿后,清算组未向法院申报。对于以上问题,通过向办案法官请教并总结审理破产过程中的实践经验,笔者认为以下方案能较好地解决以上问题:1、在政府财政部门逐级设立国有企业破产预警系统由于现阶段破产企业多为国有企业,为了减少因破产而带来的债权人的损失,有必要在政府的财政部门逐级设立国有企业破产预警中心。从会计学的角度来看,一个企业的财务状况完全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上反映出来。建立破产预警中心后,因为现在预算内的国有工业企业每年度末须向财政部门提交以上三种报表,因此破产预警中心可以即使准确地从财政部门获知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并对企业提交的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与确认。在发现企业的财务状况出现恶化后,应立即将企业财务恶化状况与分析报告提交政府破产企业重整部门以及主要债权人,同时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算,以防止在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期间企业财产进一步流失,在清算组发现企业已达到破产条件的情况下,清算组以准债权人的身份提出破产申请也能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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