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一、土地使用证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1、抵押人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须交清土地出让金;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经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同意。
2、抵押人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抵押人持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产权证明。
3、抵押人持有土地的《土地价格评估报告》。
4、抵押权人持有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证明书》以下简称《抵押证明书》),此证明书由省土地管理局制发。
5、土地管理部门同意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的,必须明确抵押人支付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和时间,抵押人缴纳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经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可暂缓交,待处分抵押土地使用权或终止贷款行为后补交。
6、属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最高抵押借款额一般不超过土地使用权抵押价格扣除补交土地出让金后的余额。
二、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特征是什么?
1、内涵: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即划拨土地使用权不需要使用者出钱购买土地使用权,而是经国家批准其无偿的、无年限限制的使用国有土地。但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使用者依法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2、年限: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虽然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没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国家应当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出让。因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也可以对划拨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并可依法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归国家所有,但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3、转让、出租、抵押的限制性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一般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但符合法定条件的也可以转让、出租、抵押:即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领有土地使用权证,地上建筑物有合法产权证明,经当地政府批准其出让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出让金。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其情节处以相应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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