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租赁房屋在租约期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情况下,承租人有权要求房屋新的所有人按照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履约,对此,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表示了支持立场。
然而,存在以下特殊情况或经由租赁双方事先达成过特别协议的,可排除上述规定适用范围:
首先,若房屋在出租之前已经设定抵押权,且由于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所有权发生变更;
其次,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依据此条款第二项规定,若房屋在被查封之后再行出租,则房屋新的所有人无需承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依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向房屋出租人进行主张,包括解除租赁合同等措施。法律解释之所以作出如上规定,主要是考虑到房屋承租人在租赁过程中应对所租赁房屋的状况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同时也是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抵押物权以及维护司法权威性。当然,若租赁双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则应当认定其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七百一十五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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