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被告变更有哪些情形和程序
时间:2023-04-11 15:12:33 5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行政诉讼被告变更的处理方式是: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一、证据不足驳回诉请能不能再起诉

可以,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需要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有新的事实和理由。驳回诉讼请求,则是指法院对原告的诉请或被告的反诉请求及第三人提出的诉讼主张,经审理后依照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和主张判决不予支持。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生效后,当事人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重新起诉,若当事人坚持起诉的,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以下范围:1、请求保护的实体权利未受到侵害或虽然受到侵害,但所造成的损失已由侵害人填补。2、与他人未发生争议或虽然发生争议,但争议已经解决。3、放弃实体权利,如已过诉讼时效等。4、被告不适格。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二、起诉书一定要被告身份证号码吗

起诉书不一定要写被告的身份证号码。

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在写起诉状时,必须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对于被告的身份证号码,可以不予书写。原告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对于被告的信息,不需要详细的说明,只要原告提供的信息能将被告与其他人区别开来,人民法院能明确知道被告是谁,人民法院就会作立案处理,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审理;原告提供的信息,无法将被告与他人区别开来的,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不予立案,并且告知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知道后,能提供被告其他信息的,可以再次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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