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发机关: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签发机关: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条例〉的决定》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第一条为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外商投资企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第三条本市依法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省、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第四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投资方向的规定;有利于该市国民经济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建立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禁止兴办设备陈旧、产品落后、污染环境、无治理措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企业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企业。第五条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市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事项,对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按职责进行认定和考核,监督外商投资企业履行批准的合同、章程,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服务。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管理和服务。第六条本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实行联合办公制度,提高效率。第二章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第七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市审批权限的项目,由市、区外商投资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各级审批权限审批;需要报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在本市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批准。申请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由外国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提出;设立合资、合作企业的申请,由中国投资者提出。申请文件和材料包括:项目建议书(申请表)、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合法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设立合资、合作企业,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协议。公司设有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的,提交的文件还应当经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审查同意。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项目申请书和完整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立项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九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接到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通知后,向外商投资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正式文件和附件:(1)申请报告(2)可行性研究报告(3)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4)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合同、章程合营企业、合作企业各方代表及外商投资企业章程(五)企业董事会、合营管理机构候选人名单,各方任命书及被任命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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