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住宅小区装饰装修收费及管理的通告
市各装饰企业:
为了加强对我市住宅小区装饰装修工程的监督管理,规范相关的收费行为,根据装饰装修管理的有关法规和相关收费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照武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武编[2005]53号文的批复,市建委委托武汉市装饰装修行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装饰办)依法统一管理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装饰装修工作。并按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许可规定及实施机关的决定》(268号省长令),负责室内装饰工程的开工与验收核准。
二、市装饰办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降低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费[2001]329号)的规定,向在住宅小区内承接家装工程的装饰企业收取装饰行业管理费。装饰行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为工程总造价的0.8%,各物业管理企业和装饰行业协会等单位和部门不得向装饰企业或业主收取装饰行业管理费,市装饰办也不得委托其他单位和部门收取该项费用。
三、市装饰办设在住宅小区的家装监督管理站,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及要求,认真履行家装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受理家装投诉,调处家装矛盾和纠纷,提供家装咨询服务。并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87号令)和《湖北省住宅装饰装修行业管理企业准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止不具备装饰装修资质的企业或人员从事装饰装修工程。
四、对违规装饰装修行为和违规收取装饰管理费的行为,建设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将分别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武汉市建设委员会
武汉市物价局
二OO六年十月二十七日
200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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