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昌区物价局:
你局关于物业管理公司有关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请示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装修工出入证工本费,可按照出入证制作成本加损耗据实收取,每证一般不得超过5元。
二、建筑垃圾清运费可按鄂价费字[1992]232号文件规定执行。为了便于操作,可按面积或户来计收,具体标准是:按面积计收,每平方一般不超过3元;按户计收,小户型(100㎡以内),每户一般不超过200元,中户型(101㎡---150㎡),每户一般不超过300元;大户型(151㎡及以上),一般不超过500元。
三、装修管理费,按照鄂价费字[2001]329号文件规定,应由市轻工行办向装饰公司收取,如物业管理企业接受轻工行办的委托也可收取,否则不得收取。
四、公共楼道维护费,电梯使用费已包含在综合服务费之内,因此不得再另行收取。
此复。
二OO四年十一月二日
发布部门:武汉市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4年11月02日实施日期:2004年11月02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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