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1997年9月,为解决职工医疗费用问题,一家民营企业向一家寿险公司申请住院医疗保险。保险公司称之为补充保险,补充保险前必须申请以集体养老保险为主的保险。主险为长期险,附加险每年续保一次。因此,企业为全体员工投保了主险和附加险。第二年续保后不久,由于该险种倒挂赔付,上级保险公司要求在其管辖范围内立即暂停住院医疗保险附加险种,收取的保险费应按过去日期按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未报销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接到通知后,企业觉得难以接受。一开始,它为不打算投保的养老保险投保,并支付了更多的保险费。现在保险公司在双方通知的情况下解除了合同,在新的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没有认真对待合同。原来,我准备和保险公司商量。后来出于种种考虑,公司没有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但保险公司的声誉却大打折扣。在这起纠纷案件中,焦点在于附加住院医疗保险是否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合同,保险人是否可以决定不续保甚至终止。在这里,虽然附加险是一年期保险,但由于它是与主险一起销售的,因此应视为一份完整的合同。只要投保人愿意,一年期满后,应允许其按规定条件继续续保。除非双方在第一次签订合同时对此有特别约定,否则合同的目的将失败,被保险人将受到伤害或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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