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辽宁省朝阳市最低工资标准
2020年朝阳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8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5元。
《朝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园(景)区管委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号令)、《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9〕235号)和《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各市(县、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函》(辽人社函〔2019〕208号)要求,经省政府批准,我市决定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月1300元调整为每月1480元。
二、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1.8元调整为15元。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辽宁省朝阳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
《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本规定所称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二条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一)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实行计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单位,在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基础上,其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者由于本人原因造成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适用于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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