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是什么
时间:2023-06-29 10:21:28 26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概念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著作人身权之一,是作者排除他人作出损害作者声誉、歪曲篡改作品行为的控制权。

一、著作权主要包括哪些权利

著作权主要包括这些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二、理论层面的区分

(一)保护客体

修改权并非是保护作品的内容、表达和思想不受改变的权利,而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自由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都是具有贬义之意的词汇,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其均曲解了著作权人想要呈现给读者的思想。因此可以看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排除他人对作品进行改动从而使得读者对作品以及著作权人思想观点产生曲解。

(二)权利内容

修改权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著作权人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著作权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为限。其次是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他人行使修改权必须依照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包括作品不被歪曲、篡改。我国虽然未在法律中明确指出歪曲、篡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造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以损害著作权人声誉作为判断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

(三)侵权对象

从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侵犯作著作权人的修改权通常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而主要是表现为改变了其外在表现形式;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却恰恰相反,其不以作品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为要件,而是表现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两者权利的侵犯并不必然是基于同一行为,也就是说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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