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经济补偿应依照劳动者在现职单位工作年限进行计算,即每满一年的期限便需向劳动者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额度的补偿金额。
然而,对于工作满六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情形,则应将此期限视为一年来计算;
若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时长不足半年,那么应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值得注意的是,如劳动者的每月工资高于该单位所在直辖市、设立区域的市级人民政府所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么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将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执行,同时,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也不得超过十二年。
其次,针对辞退五十岁以上员工,尽管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仍需按照劳动者为公司服务的年限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即每满一年的期限便需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的补偿金额。
然而,如果用人单位无缘无故地解雇员工,这就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者有权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恢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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