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变更姓名,但是即使变更姓名,其变更姓名之前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仍然具有约束力。所以债务人的姓名变更不影响其债务的履行。如果债务到期,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权人就可以向债务人提起诉讼。如果该债务设有人的担保,还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如果有物的担保,还可以就担保物优先受偿。
债权人威胁债务人,债务人应该怎么办?
债务人有清偿债务的义务,但债权人因为债务而采取过激方式,擅自闯入债务人住所,或扰乱债务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等,影响到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时,债务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债务人可以选择报警的方式来维护自身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六条: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或者法人、非法人组织决定、变更、转让名称的,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事主体变更姓名、名称的,变更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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