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公司更改名称,如何应对债务问题?
时间:2023-08-14 10:50:57 14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公司变更名称后,对债务人债务的处理是:

1、公司仅变更名称的,其他经营管理事项未变的,则债务人应继续向该公司履行债务;

2、公司如果是因合并、分立等事项变更名称的,则债务人需向合并、分立后的公司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债务人恶意逃债怎么办?

现实生活中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通过以下途径追讨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

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

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典》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综合上面所说的,向法院起诉追缴债务那么是需要支付一笔起诉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的收取就会按不同标的额来进行确定,一般标的额越多,所存在的诉讼费用就会越多,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案件的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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